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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考试之幼儿综合素质考点归纳:教育的法律法规

点击数:762 发布时间:2025-09-07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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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考试之幼儿综合素质考点归纳:教育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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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

考试知识点总结

1.知道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国教育法》《中国义务教育法》《中国教师法》《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婴幼儿园工作流程》等。

2.知道《国家里长期教育改革和进步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有关内容;知道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有关内容。

重点提示

中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18日中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

依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步教育事业,提升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宪法,拟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点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进步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教育事业优先进步。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进步。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教育需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需要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进步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进步的所有成就。

第八条 教育活动需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离别。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借助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规范的活动。

第九条 中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情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 国家依据各少数民族的特征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区域进步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区域进步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进步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步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进步,打造和健全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就,促进教育水平提升。

第十二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用全国通用的中文和规范字。

第十三条 国家对进步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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