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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办法(辽人发1号)

点击数:497 发布时间:2025-09-07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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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办法(辽人发1号)

中共辽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下发的辽人发【2007】1号文件

辽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员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达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规范化,打造以聘用制为基本内容的用人规范,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员暂行规定》,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职员、管理职员和工勤职员,适用本方法。参照公务员规范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入职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职位等确需用其他办法选拔任用的职员以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涉密职位主要指公安、国家安全、机要、保密等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有关职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角逐、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按岗招聘、统一规范、分类推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员,应在核定的职员编制和职位结构比率限额内,依据空缺职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的需要,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进行。

第六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职员均可报名面试。

第八条 面试职员需要拥有下列条件:

具备中国国籍;

遵守宪法和法律;

具备好的品行;

职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适应职位需要的身体条件;

职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面试职员应如实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与外贸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证明和职位所需要的其它材料,不能弄虚作假。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员,不能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者为特定职员设置条件。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拟定招聘计划;

发布招聘信息;

受理面试职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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