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7年湖南教师资格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按期注册工作有关事情的公告》精神,现将2017年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考试与按期工作注册有关事情公告如下:
1、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
申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拥有以下条件:
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
2.申请婴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师资格,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应届毕业生的就读学校所在地应在娄底行政地区内。
3.拥有《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应届毕业生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作出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前应获得毕业证书。
4.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思想品德经鉴别合格。
5.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应当参加有关考试、测试,并达到相应需要。
申请认定高中及以下教师资格的,应当符合下列需要:
申请人应该在相应层次的中小学校进行不少于一个学期的教育实习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实习鉴别表》表见附件3,有关栏目有关职员需要如实填写,实习学校需要加盖公章),经考察或考核确觉得合格以上等级。
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统一考试,获得合格证书,且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6.中文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中文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其中申请语文教师资格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的中文应当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申请中文教师资格和语音教师资格的中文应当达到一级乙等及以上水平。
7.具备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成人两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当年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1.从中国教师资格网中生成并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户口簿或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及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应届毕业生应提交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
4.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中文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当年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7.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别表》。
8.全日制往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须提交相应学历层次的师范教育专业课程和教育实习成绩复印件;全日制应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由就读所在学校提交学校培养师范生的资质证明、毕业生名册和当年入学的录起名字册等有关材料。
9.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职员申请高中及以下教师资格,须提交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颁发的相应教师资格类型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湖南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申请认定高中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实习鉴别表》。
申请人提交的以上材料应依序装订成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