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达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保证招聘水平,提升职员素质,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员暂行规定》、中共河北委组织部、河北人力资源和社会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公告〉的公告》和《关于印发〈河北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员工暂行方法〉的公告》,结合全市工作实质,拟定本推行方法。
第二条 凡由本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含:市直、县属事业单位,招聘管理职员、专业技术职员和工勤技能职员,实行本推行方法。
参照公务员规范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员工不适用本推行方法。
上级任免机关任命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职员属事业单位八级及以上管理职位职员),本市市直或县各自范围内的公务员调动到各自范围内事业单位的,本市市直或县各自范围内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职员,国家和省规定的政策性安置职员,涉密职位的职员等,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角逐、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应在编制限额内、依据招聘计划和职位设置策略,根据空缺职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需要,依据不同职位特征,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补充员工。
第六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根据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全市党群序列、政府序列事业单位员工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同时,分别负责市、县两级党群序列、政府序列事业单位员工公开招聘工作的策略核准。
县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县党群序列、政府序列事业单位员工公开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并准时将本县公开招聘状况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备案。
市直、县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协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做好事业单位员工招聘工作。
第二章 招聘范围及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员工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职员均可报名面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