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和体育局的统一部署,今年春天认定工作继续按原来的教师资格认定方法实行。现将我县2016年春天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受理对象及认定权限
受理对象:
1.户籍在宜宾县行政辖区内的职员;
2.户籍在宜宾县以外的职员:需要在宜宾县行政辖区内有固定工作单位且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满三年及以上;
3. 在宜宾县行政辖区内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
认定权限:
宜宾县教育和体育局受理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婴幼儿园教师资格。
受宜宾教育和体育局委托,代审核高中阶段有关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材料。
2、申请程序
在线报名:
申请认定高中教师资格:严格按宜宾教育和体育局《关于拓展2016年春天教师资格认定暨高中阶段教师资格认定的通告》进行在线报名。可登录 宜宾教育体育网查询有关通知。
申请认定初中、小学、婴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在宜宾县教育和体育局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在线报名。宜宾县教育和体育局2016年春天教师资格认定在线报名的时间为:4月1日4月22日。
报名渠道: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网址:,点击网站首页右边教师资格申请网上申报下的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后,再点击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注册进入网上申报系统,按需要进行网上数据填报、上传照片等程序。在线报名时需要按需要上传照片,且在线报名时上传的照片、教师资格申请表上粘贴的照片和办证书用的照片需要一致。申请人在确认点核对网报信息无误后,网报信息将不可以再修改。请务必牢记我们的网报号、登录密码。
体检:请申请人对照申请条件,在确认本人符合有关种类教师资格基本条件的状况下,到指定的体检医院进行体检。宜宾县行政地区内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婴幼儿园教师资格、高中阶段有关类别教师资格的职员在宜宾县中医院体检。
体检需要注意的地方:
1. 体检表可以在体检医院领取;
2. 需要空腹;
3. 体检时请带上本人身份证原件和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4. 体检结束后,由体检医院将体检报告送宜宾县教育和体育局。
申请条件确认:申请认定高级中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婴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职员应在4月1日4月22日之间到指定的地址进行申请条件确认。
申请初中、小学、婴幼儿园教师资格条件确认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教师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学历需要:申请认定婴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拥有婴幼儿师范学校或职业高中幼师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拥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拥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中文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中文水平需要:申请认定婴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在二级甲等及其以上;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在二级乙等及其以上;
5. 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或本人工作单位出具对本人思想品德鉴别材料一份;
6.体检表一份;
7.四川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职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审察表一份;
8.最近二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师范类专业申请者,申请条件确认除提交以上8种材料外还应带上:
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成绩单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要盖档案管理部门的红章;
②相应层次学校的教育教学实习鉴别表原件或复印件;在职教师无教育教学实习鉴别表的,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考核表复印件,复印件需要盖所在单位的红章。
非师范类专业申请者,申请条件确认除提交以上8种材料外还应带上:
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自学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高中阶段有关类别教师资格条件确认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参见宜宾教育体育网有关通知。
申请人在现场确认初审材料合格后,按政策规定需交纳考试费的职员,缴费200元/人.次。
3、补办或换发教师资格证书
1、《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一式两份;
2、原《教师资格申请表》复印件一份;
3、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4、补发教师资格证书者,还应提供在宜宾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满1月的遗失声明原件一份。
4、咨询电话
宜宾县教育和体育局咨询电话:0831。
各乡镇学校联系电话:
5、其他事情
1、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的内容、时间及地址安排等事宜,待申请条件确认后咨询各乡镇中心学校经办职员。
2、在线报名时需要按需要上传照片。在线报名时上传的照片、教师资格申请表上粘贴的照片和办证书用的照片需要一致。
3、以上所有复印件都需要加盖工作单位或者档案管理部门红章。
4、除在线报名和体检外,其余时间均为法定工作日。
5、在申请条件确认的期限内,没到各县教育和体育局现场确认点交齐应提交材料的申请人视为舍弃此次申请。
特此通知
原标题:宜宾县教育和体育局关于拓展2016年春天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宜宾县教育和体育局春天教师资格认定的通知有关附件
2016年3月28日